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二章 地铁防火
3.消防设施
(1)排烟系统:
①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②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口和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b.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距离可增加至37.5m;
c.排烟口底边距挡烟垂壁下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水平距离安全出口不应小于3.0m;
d.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③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0h,地上车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④地下区间的排烟风机的运转时间不应小于区间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长时间,且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h。
⑤火灾时需要运行的风机,从静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60s。